蓝海亿观网2019年11月08日 140
“11月8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11月8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仍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出口的货物取得不了购货发票是跨境电商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购货发票按照规定需要出口征税处理,严重影响跨境电商的发展。
早于2018年9月财政部颁布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 在综试区范围内可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规定,对未能取得有效票据的跨境电商企业,只要能够提供有效证明即可享受“无票免税”政策。
今年7月初,李克强总理再次强调了包括“无票免税”在内的一系列政策,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对跨境电商企业资质的坚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台,给跨境出口企业解决了一个合规核心问题。
公告全文如下: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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